7月10日,成都市消费者李女士,到广汉某装饰材料公司定制了价款8500元的装饰材料板,合同上写明了所定制材料的货号和着色,并一次性付清了货款。因李女士需要装修的是急着开业的诊所,等到装饰材料到货时,却发现货号和着色都与定制的样品有一定的差别。李女士与厂商联系,回复是升级板,与样品有一定色差属于正常的,并且没有以前的货可以换。在开业时间紧的情况,不得已李女士用了这批产品。李女士的合伙人却以装饰板色差和耽误开业为由要求李女士自己承担2000元费用。李女士认为缺失是由装饰公司造成的,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于8月23日到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接案后,广汉市消委会立即通知被投诉方公司到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消费者陈述了事情经过,要求赔偿2000元。装饰板生产公司却以产品升级和出现色差是正常情况只同意赔偿500元。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执行,装饰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做工作,装饰材料公司当场给消费者转款2000元。(苏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