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25日,新发地东北(国际)农副产品智慧物流园项目奠基启动仪式在盘锦市举行。据悉,这是新发地市场首次进军东北三省。
据介绍,项目计划总投资20亿元,分东部、西部、中部三大板块建设运营,包括国内国际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区、智慧冷链仓储区、智慧农业大数据管理中心、国际农副产品会展中心、商务金融服务及办公中心、自动化生产加工区等十余个功能区,并依托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物流配送系统,构建集批发零售、冷藏冷链、展示展销、电子结算、质量检测、分拣包装、电子商务于一体的大型智慧农贸交易平台。同时,项目还将搭建“北京新发地——盘锦市农产品流通干线”平台,加快京津冀地区和东北三省农副产品的流通运输。
新发地盘锦项目的启动,将有效带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盘锦市及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为搞活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将发挥积极作用。装修方:装修完了快给钱房主:装修款已转前男友前男友:与我无关
扯不清的装修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朱佳琦
男友介绍自己同学帮女友装修,装修完成后不久两人分手,装修货款却迟迟没有着落。同学找到女方索要装修费,女方却表示已将货款交给前男友……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杨某英坚称曾经的男友实际是自己房屋装修工程的“包工头”,拒不支付货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
原告:已完成装修却收不到钱
杨某英与李某曾是一对情侣。2019年,杨某英准备装修自己位于邛崃市某小区的房屋时,在男友李某的介绍下,与李某从事家具定制销售业务的同学阳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在阳某处购买定制的衣柜和木门,并由阳某负责安装,货款共计为28930.20元。协议达成后,阳某按照约定完成了衣柜和木门的定做、安装工作。
2020年10月,杨某英与李某分手。次月,阳某便开始向杨某英催收这笔装修货款。因杨某英迟迟未付款,阳某遂将其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英立即给付货款28930.20元,并赔偿2020年11月17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装修货款已转给前男友
杨某英为何拒不支付货款?法庭上,杨某英辩称,自己实际上是将房屋承包给了曾经的男友李某进行装修,李某又将房屋的木门、衣柜定制分包给阳某,在整个定制过程中,均是李某在与阳某联系,自己与阳某不认识,也从未与阳某签订过书面或口头合同。按照定制衣柜和木门的交易习惯,应当是买家先向卖家缴纳定金,买家签字确认样式、单价、总价款后,卖家再进行定做、安装。本案中的操作不符合交易习惯。
杨某英还表示,自己已经将衣柜和木门的货款以微信转账方式分四次共计26000元转给了李某,并在微信上跟李某说:“门已安装好,你把钱转给你同学。”由于衣柜、木门的总价款是28930.20元,李某曾表示货款不足部分的由他来贴补。
第三人:未承包前女友装修工程
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庭否认承包过杨某英房屋装修工程,自己单纯因为和阳某是同学关系,才介绍杨某英在阳某处装修,杨某英没有书面或口头委托过自己代付阳某货款。李某称,杨某英于开始装修后转给自己10000元,自己也曾转给过阳某10000元,但给阳某10000元的款项是给付自己2018年装修房屋时,在阳某处定制购买衣柜、木门所欠的货款。
李某表示,自己与杨某英之间有很多经济往来,但杨某英所欠阳某的货款与其无关,应由杨某英自己承担。
法院: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杨某英一口咬定自己曾经的情人实际是“包工头”,但李某却拒不承认。两人之间的转账究竟涉不涉及所欠货款的支付?杨某英实际上是与谁达成了装修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阳某与杨某英确实达成了口头协议,完成了相关装修工作,阳某要求杨某英支付货款28930.20元,杨某英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阳某与杨某英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阳某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杨某英在收到货物并经结算后,应当依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杨某英在阳某催收后仍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阳某诉请杨某英给付货款28930.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阳某所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应从阳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今年2月4日起计算。
关于杨某英辩称其已将案涉房屋装修装饰工程承包给了李某,李某又将案涉房屋木门、衣柜定制分包给了阳某,且其已将货款给付了李某,应由李某承担给付阳某货款义务的问题,如上所述,阳某与杨某英之间形成衣柜和木门的买卖合同关系,杨某英并无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上述事实,即使杨某英将货款给付李某也不构成向阳某履行付款义务,且李某也并未将该款用于支付杨某英欠付阳某的货款。故对杨某英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阳某货款28930.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8930.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今年2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